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724號聲請人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 蕭素貞 、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之到期日為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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