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住宅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乙○○
戊○○丙○○兼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丁○○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省自來水公司間請求間變更住宅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