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甲○○被告乙○○之4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書記官劉昀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