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4號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書記官劉昀匊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