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又抵押之不動產如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劉邦 双於民國(下同)90年12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12月5日至125年2月4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第三人 劉邦双 於90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元,借款期間自90年12月18日起至110年9月18日止,並約定利息及還款方式。如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時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全部清償。第三人劉邦双並於95年3月13日與聲請人訂定理財型房貸借款契約,約定第三人劉邦双向聲請人借貸之中長期借款,若依約償還前開中長期借款之本息,且無違約情事者,同意就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借款,循環理財借款額度為90,000元,其借期自95年3月16日起,為期一年,每年屆期時,如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依該內容繼續延長一年,最多以延長6年為限,約定利率按當月指標利率加碼百分之2.85計算,每年1、4、7、10月則按當月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第三人劉邦双之理財型房貸借款屆期後仍未依約清償,依上開約定,借款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迄今總計尚欠本金526,791元未為清償。又相對人甲○○於96年3月19日因買賣關係取得系爭不動產,本於前開抵押權追及效力,聲請人自得列甲○○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繳息紀錄、繳息明細查詢、理財型交易紀錄查詢、通知書及回執影本各1份、借據暨約定書2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8年4月2日新院雲民政98司拍117字第692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8年4月3日合法送達於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土地):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新豐鄉│泰豐││310│建│││333.02│1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11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1│142│新竹縣新│新竹縣新│住家用,│四層:││││││63.24│陽台│15.00│平方公│全部│││││豐鄉康樂│豐鄉泰豐│鋼筋混凝│63.24│││││││││尺││││││路1段200│段310地│土造,4││││││││││││││││巷5弄5之│號│層││││││││││││││││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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