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