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6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秀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蔡振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1,55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