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847號原告 王嘉鴻
張秀敏 王明利 原告與被告 王安里 間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0,006元(計算式:1,299,446元+1,330,560元+3,100,000元=5,730,0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8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