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282號聲請人 許維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江長延間 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原本。
二、表明相對人之正確姓名(依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其姓名應為江長「廷」,請確認相對人姓名為何?如原聲請狀記載有誤,應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