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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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1號聲請人丙○○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3月20日死亡)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及民法第10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因其母甲○○與收養人乙○○結婚,是於民國(下同)66年8月31日被乙○○單獨收養為養子,然乙○○於99年3月20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請求許可終止收養如主文。
三、經查:聲請人丙○○於民國(下同)60年8月31日被乙○○單獨收養為養子,乙○○於99年3月20日死亡之事實,業具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聲請人原生家庭之父早歿,其母甲○○、養兄丁○○均出具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認祖歸宗等,有同意書乙紙附卷可證,故為本件聲請,尚無顯失公平之情形。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許可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3日
書記官張任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