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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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詩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9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詩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拾壹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詩文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有其自白、證人即處理警員 周彥豪 於偵查中、證人 顏正倫 於警詢時之證述、現場暨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與翻拍照片、處理警員密錄器影像畫面與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轄內命案現場勘察報告、購刀發票及扣案廚刀1把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係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受重罪之追訴,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依其自述不時露宿公園,及前因案通緝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參其犯嫌持刀刺殺被害人,嚴重危害他人之生命及社會治安,與羈押手段所干預被告基本權程度相權衡後,尚無輕重失衡,是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裁定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1年3月15日、同年5月15日、同年7月15日、同年9月15日皆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是以依合理判斷,可認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原因依然存在,有事實足認為規避重罪而有逃亡之虞,若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確保本案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之意旨,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此外,遍查卷內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停止羈押各情。本件著自111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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