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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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368號聲請人 楊東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煌鎧金屬有限公司王一盛彰化銀行新樹分行111年4月1日180,000元PN0000000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ˉ尤秋菊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