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49號聲請人大陸景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德 代理人 莊成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3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9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威同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1大陸景觀有限公司許玉德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110年10月31日1萬5,750元AH00000002大陸景觀有限公司許玉德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110年10月5日1萬0,500元AH00000003大陸景觀有限公司許玉德元大銀行南新莊分行110年10月5日1萬5,000元A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