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35號聲請人尚易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軒 代理人 李欣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信樺
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35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高德電機有限公司鄧仁德永豐商業銀行泰山分行111年3月5日20萬4,7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