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61號聲請人 林永杰林游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信樺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276號)股票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00027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2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3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4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05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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