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0號原告明正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繼善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陳子操 律師 李倬銘 律師原告與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891,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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