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馥璿 債務人 曾凱順 債務人 曾浩倫
一、債務人曾凱順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對曾凱順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曾浩倫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並共同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 另行聲請。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269號│├──┬──────────┬───────────┬─────┬───────┬───────────┤│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法││││(至清償日止)││││├──┼──────────┼───────────┼─────┼───────┼───────────┤│001│2,953,515元│104年4月17日│2.19%│104年5月18日│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002│470,831元│104年4月17日│2.19%│104年5月18日│率20%計付違約金。││││││││├──┼──────────┼───────────┼─────┼───────┼───────────┤│003│1,967,414元│104年3月30日│10.5%│104年5月1日│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