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0號原告 蕭春美 被告太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被告太子哈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於民國106年4月23日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000地號上之地上物拆除後,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依原告104年4月2日具狀陳報被告就上開土地占用面積合計為25.65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2,5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50,000元/㎡×25.65㎡=1,28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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