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王德明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被告 陳文銓 訴訟代理人 程高雄 律師被告 張順福 訴訟代理人陳文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徐彩芳正本係依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