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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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92號聲請人 陳嘉彬 相對人即受監護人 陳嘉欽 上列當事人間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6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關於「相對人 林森欽 所有之不動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相對人陳嘉欽所有之不動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第36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經本院調取
102年度監宣字第192號案卷核閱無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莉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