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720號上訴人即被告 袁龍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審訴字第172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龍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案判決於民國106年4月27日送達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同日由上訴人即被告袁龍冠具領,而被告於106年5月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復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狀於本院,是本件上訴程式於法尚有未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趙伯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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