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驛朋選任辯護人余昇峯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8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侵入住宅強盜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依被告之自白、卷內證人即被害人之證述與其他相關物證,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係經拘提後始到案,是有相當之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3月15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認本件雖經被告自白犯罪,且本案於106年5月23日宣判,然上開羈押之原因及事由仍未消滅,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本院審酌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嗣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且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予以羈押處分應屬適當、必要,並合乎比例原則。從而,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
6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娟
法官廣于霙法官曹惠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韶儀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