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52號上訴人 莊正茂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0,000元(宜蘭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9,100元×面積100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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