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補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續均健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與各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請說明是否已毀諾?何時毀諾?繳款期數及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繳款單據或轉帳明細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承租臺北市○○路○○巷○○○弄○○號4樓之租賃契約。
三、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四、聲請人全戶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五、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六、聲請人之配偶及所扶養親屬之99、100、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聲請人向普通債權人丙○○、乙○、甲○○分別借款250萬元、10萬元、3萬元之借據、借款契約或其他債權證明文件,又說明是否已清償?如有,請說明何時清償?清償數額為何?尚餘債權為何?並提出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中記載每月生活費不夠,向聲請人二姊丙○○借支2萬至2萬2000元不等,請說明是否每月均固定借支2萬至2萬2000元?聲請人是否與二姊約定償還方式?償還期數及數額償為何?還方式為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如為書面約定請提出該書面到院。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領取失業給付金3萬370元,縱使聲請人二姊每月固定借支2萬2000元,則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僅有5萬2370元,如何支付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全部支出項目總額為6萬3871至6萬9247元之每月必要支出?一○、請說明聲請人日常生活開銷每月1萬4794元之消費項目(
如個人膳食費、電信費、交通費及其他必要支出等)及數額各為何?如有消費收據或發票亦請一併提出。
一一、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租金支出2萬元、水電費1500至2000元、網路通訊費2800至3500元、未成年子女之學雜費2500至3000元、補習費5300至6100元、零用錢4000至5000元、終身壽險保險費567元、終身醫療險936元等是否與配偶共同分攤?如有分攤,請說明分攤比例為何?如為分攤亦請說明原因。
一二、承上,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第5項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編號1續○○部分載明債務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為5000元,則第4項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中就未成年子女續○○之學雜費2500至3000元、補習費5300至6100元、零用錢4000至5000元、終身壽險保險費567元、終身醫療險936元支出部分是否均為聲請人之配偶支出?
一三、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資料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如保費繳納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明細等)。
一四、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一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