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77號上訴人正東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宜蘭縣羅東國民中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8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5後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林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