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尚茂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鴻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9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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