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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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553號原告 吳淑女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 律師被告 陳姵邑 上列原告因被告99年度易字第3555號妨害婚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姵邑被訴妨害婚姻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35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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