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37號上訴人 曹玉青 被上訴人 譚瑾 訴訟代理人 范巧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書記官林玫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