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1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17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英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謝清標詹富田 告訴被告陳英哲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謝清標、詹富田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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