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2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審易字第20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朝發
黃正東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簡朝發告訴被告黃正東妨害名譽案件及告訴人黃正東告訴被告簡朝發妨害名譽案件,公訴人認被告2人均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
4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簡朝發、黃正東於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準備程序時均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1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份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11頁背面、第14至15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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