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簡字第14號原告 丘國輝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羅麗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趙培皓 律師被告 丘碧鳳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丘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分割方法欄中關於「被告丘國輝、羅麗英」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丘國輝、羅麗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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