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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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97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廖子豪 債務人 張家菘 即 張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一月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玖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叁萬陸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