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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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字第140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98年
11月1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80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