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甲○○
3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許秋莉┌───────────────────────────────────────────────────┐│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弘明印刷設計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48,437元│CN0000000│96年12月31日│││限公司│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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