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7月8日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易字第14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