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袁國順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各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之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各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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