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16號原告乙○○
4巷2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 律師被告甲○○
6巷1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有先後位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其中價額高者定之,故本件以備位聲明所請求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