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4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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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467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丙○○
地下1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