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3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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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13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李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陸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0
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目前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四五)機動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0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依兩造間所簽訂之借據(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
工紓困貸款專用)第4條第1項約定:「本借款之利息計付方式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年
利率1%計算,合計為年利率1.84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及第6條約定:「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貴行除應按
原約定借利率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外,應另按本息攤還方式
分別計收違約金...」,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遲延利息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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