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072號

原告 王彥翔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張聰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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