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17號
原告浙江聖光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榮 被告詰佑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信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094,952元{原起
訴標的金(價)額為美金448,042.97元,以聲請支付命令日期民國100年1月31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美元兌換新台幣29.227元計算,折合新台幣13,094,9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7,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6,7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