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何朝傑 被告 戴鴻語
童美滿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60,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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