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國易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國易字第五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管制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張哲揚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複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