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5年度附民字第4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陳啟造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
書記官王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