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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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黃文德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其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雖已無上開同條項第2款羈押事由,惟其同條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
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永貴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