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1727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連續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偽造署押│├───────┼─────────┼─────────┼─────────┼─────────┤│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4年3月30日上午某│96年12月22日為警採│96年12月22日為警採│96年10月30日晚間8│││時起至94年7月3日│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時30分起至96年10月│││上午某時止│某時│某時│31日上午11時56分止│├───────┼─────────┼─────────┼─────────┼─────────┤│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2171、2172、6583號│166號│166號│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3號│97年度審訴字第539│97年度審訴字第539│97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月31日│97年4月25日│97年4月25日│97年10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緝字第3號│97年度審訴字第539│97年度審訴字第539│97年度審易字第1397│││││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3月3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97年11月10日│││日期│││││└───┴───┴─────────┴─────────┴─────────┴─────────┘┌───────┬─────────┬─────────┬─────────┬─────────┐│編號│5│6│7│8│├───────┼─────────┼─────────┼─────────┼─────────┤│罪名│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犯罪日期│95年3月10日│96年10月30日│96年10月30日為警採│96年10月22日││││晚間6時許│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晚間11時許│││││某時││├───────┼─────────┼─────────┼─────────┼─────────┤│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1│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察署97年度偵字第15│││6號│4436號│4436號│41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397│97年度審訴字第2754│97年度審訴字第2754│97年度審簡字第473││││號│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7年10月17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易字第1397│97年度審訴字第2754│97年度審訴字第2754│97年度審簡字第473││││號│號│號│號││├───┼─────────┼─────────┼─────────┼─────────┤│判決│確定│97年11月10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2日│97年12月29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