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38號原告 趙麒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志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9,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7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