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0號原告 莊家卉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被告緯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就坐落於苗栗縣○○鎮○○段○○○○○號面積49
18.56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108年度司執字第4211號裁定所示,系爭土地之最低拍賣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7,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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