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8號原告 林昇平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被告 李清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8,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元=2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訴之聲明第2、3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賠償支出歷年地價稅之損失部分,均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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