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北交簡字第六00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三三三號)判處拘役三十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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