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共同連續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5月29日及91年1月23日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罪,經本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5、946、947、2345、2346、3134、4313、4314號、94年度偵字第313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並於96年7月2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